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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出轨,离婚时财产怎么分?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22 16:25    浏览次数:

人民法院报讯  结婚十几年,在外地工作的丈夫一次深夜回家,无意中竟发现妻子出轨,一怒之下提出离婚。法庭上,二人为孩子抚养权及房子、车子等财产争执不下。那么,离婚案件中,一方有过错,财产该如何分配呢?

深夜突然回家,丈夫撞见妻子出轨

徐林和陈娟都是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2001年9月经人介绍,两年后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第二年,陈娟生了一个女儿,虽然日子过得并不富裕,但一家三口其乐融融。因为徐林常年工作在外,陈娟渐渐迷上了打麻将,每逢周末就约牌友来家中打牌。时间久了,与其中一个叫吴刚的牌友互生好感。

2016年12月3日,又逢周六,女儿回到了乡下的爷爷奶奶家。于是,陈娟便邀了牌友到家中打牌。深夜,牌局结束后,牌友都各自散去,吴刚却又偷偷返回陈娟家中。此时,正好徐林从外地赶回来,没想到却看见一个陌生男子用钥匙开了自家的房门。徐林大惊之下赶紧报了警,并将该男子堵在了家中。

后在公安人员询问下,吴刚承认与陈娟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已有数次。

妻子偷换门锁,丈夫焊死防盗门

自己一人在外辛苦打拼,妻子不仅出轨还将自家的钥匙交给了出轨对象。徐林越想越气,便将陈娟告上了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两人离婚,同时将女儿和房产都判给自己。

陈娟眼见东窗事发,很怕被丈夫扫地出门,便将房子的门锁换掉。徐林发现后更是恼怒,索性找人将家中的防盗门焊死,这样谁都进不了家门。

2017年1月25日,为了向夫家讨要说法,陈娟和自己的父母带着几个亲戚,来到徐林父母家。本来就看不惯儿媳妇花钱大手大脚,这次又败坏了徐家的名声,徐林的父亲自然没有好脸色。还没说上几句,双方就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很快又上升为肢体冲突,最后派出所民警赶来才平息了这场风波。

案件审理中,经承办法官做工作,徐林最终同意陈娟可以暂时住在家中,而自己则带着女儿住到了乡下父母的家中。

车房归男方,对价40万给付女方

法庭上,徐林拿出证据证明陈娟出轨的事实,而陈娟却矢口否认。孩子的抚养权以及房子、车子等财产的归属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案件审理中,陈娟同意离婚,但请求法院把孩子和房产都判给自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准允。女儿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且其明确表示愿意随父亲继续生活,故法院将孩子判给原告。而被告作为孩子的母亲应每月给付生活费600元,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各半负担。

财产方面,被告的婚前财产应归其所有,对于双方有争议的财产,原告同意归被告所有。而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后购买的一套商品房和一辆汽车,经评估,房屋及屋内家具电器价值为人民币76万余元,汽车价值8.5万元。原告带孩子生活,是无过错方,且考虑到孩子日后求学、生活便利,故将该房连同该房内的家具电器、汽车一并归于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相应对价;被告在婚姻中存在明显过错,且事后尚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财产上应适当少分,酌情判决原告给付被告相应对价40万元。

陈娟对此不服,认为房屋评估价偏低,请求二审法院将房产改判给自己,她愿意支付对方相应溢价。

近日,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在履行原判决的基础上,由徐林一次性再补偿陈娟5万元。

(张桂花 李 慧)

■连线法官■

“照顾无过错方”是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

该案一审承办法官步静宜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由此可见,“照顾无过错方”是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该案中,陈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牌友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直接导致了婚姻关系的解体,对此陈娟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系有过错方。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即房屋、汽车由于不可分割,故折价归并。考虑到徐林是无过错方,又带着孩子生活,为孩子日后求学、生活便利,故将房屋、汽车一并归于徐林所有,同时对财产进行折价时,法庭没有平均分配,而是对有过错方适当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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