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卫生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解志勇
北京律师 邓利强
《法制日报》记者 韩丹东 《法制日报》实习生 杨雨桐
记者:近来,关于有偿捐卵或所谓“爱心捐卵”的小广告不时出现,在一些网络社交平台上也不乏此类广告的身影。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有不少中介机构在操作有偿捐卵,而且在广告中打着“爱心捐卵”的旗号,以所谓的营养费补助的名义支付。
解志勇:所谓的“捐卵”,从法律上讲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中的一个环节,也就是从女性身上获取具有繁殖能力卵子的过程。
2001年,原卫生部曾发布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了“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其中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实施代孕技术的;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这种小广告虽然宣称是“捐卵”,但是给付一定的费用,这一看就知道是买卖,目前买卖卵子在法律上是禁止的。
我们不能看到小广告上强调“爱心”就当真。用一句比较戏谑的话来讲,“你不要认为你穿了个马甲,我就不认识你了”。这里面的交换非常明显。而且,没有通过正规的渠道、没有在有资质的医疗机构里收集女性的卵子,这样对女性的身体健康也会带来很大的危害。如果是通过一些地下途径去做这件事,后患无穷。
因此,现在法律上是禁止买卖卵子的。这些中介机构并不是为了帮助不孕不育的家庭,实际上是一种买卖行为,对这种行为应给予尽快查处。
邓利强:这种现象是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比如,明明是有偿卖卵行为,但是说成“爱心捐赠”。不过,即便这样,这种行为仍然是违法的。
捐卵不是没有痛苦的,毕竟取卵要经过一系列的操作,捐卵之后可能还要休息,所以给予捐卵者适当的补助是合情合理的。但是,捐献应该是自愿的,而不是在利益的诱导下成为一种商业行为。虽然从广告来看没什么问题,但实际情况却是说一套做一套。
记者:对于这一问题,原国家卫计委早有明文规定,但一些中介机构仍明知故犯或者说顶风作案。针对这种现象,应如何进一步治理?
解志勇:目前其实已经有相关规范了,原卫生部明确规定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地下链条进行打击。
另一方面,年轻人应该珍惜自己的身体和健康,避免坠入违法者布置的陷阱,可能给自己的声誉、身体健康、伦理上留下无穷的后患。
邓利强:目前对于这方面的处罚存在一定难度。第一,如果是真的有公司,那么这个公司的营业范围肯定不包括供卵,这是不会被批准的;第二,有些所谓的公司只是自己起了个名号,根本就是不存在。
我认为,首先,每个公民要维护和尊重自己权益。同时,要建立一个舆论场,让大家知道不是什么都能买卖。另外,也希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