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评论员:昨天(5月21日)有媒体报道说,前不久浙江一警察偷拍其上司通奸,将偷录视频作为检举揭发材料递送到相关部门后反被行政拘留的事有了最新进展:偷录视频中的主角——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周祥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上述事件曝光时,曾引发广泛议论。有关官员的隐私权、名誉权是否要让渡或部分让渡给公民的监督权和批评权,公民的监督权和批评权的实现可否以违法为代价等问题的讨论,吸引了大量公众参与。无论对这些问题的看法有多么不同,公众在一个问题上却达成了共识:有关部门将偷录视频的当事主角转岗而不调查的处置有失正当。现在,这个当事主角依纪依法被纳入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程序,这就使该事件的处理有了转机。
实体法及其适用结果的正当性,建基于其适用程序的正当性。从这个意义上讲,即使官员的隐私权、名誉权必须让渡或部分让渡给公民的监督权和批评权,公民监督权和批评权的落实也必须合乎相关程序法的规定。这就是说,公民行使监督权和批评权,不能以非法或违法的途径实现。对应上述事件,则偷拍上司通奸的警察,其行为显然已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这种动机于个人与其主管官员的私人恩怨,由此通过非法程序获取相关证据来监督官员的行为,当不在法律鼓励和允许的范围内。
然而,问题却正在于,究竟是什么东西,让这个偷拍视频的警察笃信其主管官员肯定“有事”的传言,且执念于“有事”是大概率事件,从而只是稍下功夫便翻检出了其上司私德低劣、有违公德的行径?而违法偷拍的“成功”,其所带来的问题也更具挑战性:假设没有违法偷拍取得的证据,这个在舆情推动下刚刚被纳入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程序的通奸官员,什么时候或者说还有没有可能被相关主管部门发掘出证据并由此被纳入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程序?
十多年前,瑞安有个人称“阿太”的“地下组织部长”。这个“阿太”,不似上述偷拍视频的警察那样担有公职,而只是个街头混混。但是,这个混混却是个“有心人”,他蹲守在当地的高档娱乐场所——实则是声色场所,逐日记录该地主要官员在这些场所的“出勤率”,从而将当地主要官员的把柄一应攥在手里。不过,这个“阿太”并没有像上述警察那样,把其掌握的官员劣迹作为检举揭发材料发送到有关部门,而是以此为要挟对劣迹官员颐指气使,干起了批发乌纱帽的买卖,遂有了“地下组织部长”的称号,以致瑞安民谣竟有“阿太三条线(公安、土地、房地产),还管一大片(当地年工农业总产值逾30亿的莘塍片区)”的说法。
以非法手段实现某种看似并无不当的目的,其行为必定受到法律法规的相应处罚。不过,杜绝、堵死以非法手段收集官员劣迹证据的方法和途径,并不自动导致合法合规的监督权和批评权的落实与实现。那些有权对官员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部门,起码应该行动于上述偷拍警察和“阿太”之前,挑出有缝的坏蛋,防止“阿太”们在蛋缝中生蛆为患。如果“阿太”们都能够在没有花费多大气力的情况下尽掌官员的行为记录,而对官员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部门却力有不逮或无能为力,有缝的坏蛋必成生蛆的“福地”。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的“挑蛋”有效,出于私利的自力“挑蛋”才会更加凸显其违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