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将大厦地面没有产权的车位附赠给部分业主,而业主委员会认为所诉争车位系全体业主所有,遂引发诉争车位纠纷。
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的云都大厦,由嘉兴经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房公司)承建,2011年,张某、赵某向经房公司购买了大厦的二、三楼,被告嘉兴市众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业公司)购买了大厦一楼,并签订协议约定:经房公司同意将云都大厦1至3层商铺前面划分区域内的地上车位给众业公司、张某、赵某无偿使用。
2016年9月20日,风清云都业主大会筹备组代表、经房公司、街道、居委会等部门就有关事项协商并形成《会议纪要》,明确云都大厦停车场产权属风清云都小区全体业主。
会后,业主委员会欲对停车场进行管理时,众业公司书面告知,该停车场使用权经与开发商约定属于其所有。双方多次协商,但都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业主委员会将经房公司、众业公司、张某、赵某告上了法庭,诉请确认四被告签订的协议无效,同时确认云都大厦1至3层商铺前⑧轴线以西至南红线内的露天场地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庭审中,经房公司认为,涉案停车位使用权在2011年已经移交给众业公司使用,《会议纪要》中自己处分了他人的财产,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由众业公司决定是否予以追认。众业公司答辩称,在2011年9月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商已经将停车位附赠给众业公司。
近日,南湖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所有权确认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建筑区划内规划车位开发商有处置权
■以案释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与其余三被告在2011年签订的协议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而2016年9月20日的那份会议纪要由于众业公司作为停车位使用权的利害关系人未参与上述会议,对众业公司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此外,因为涉案停车位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原告主张的实则为停车位的使用权,因此要求确认停车位的所有权缺乏法律依据,即使就使用权而言,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本案中,根据有关规划,涉案车位属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故经房公司可以通过附赠的方式与众业公司对使用权进行约定。综上,法院驳回了业委会的诉请。